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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工作新要求:著眼不足實現“五個轉變”

2011年06月03日 22:10:33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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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2月2日電(記者陳菲)2004年,國務院發(fā)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定了“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由此拉開了全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進程。如今,時間過半,依法行政進展如何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主要問題之一。

  2日,國務院法制辦召開了“全國法制辦主任法規(guī)司司長會議”。會議不僅總結了《綱要》實施五年多來政府法制工作,更提出了今后五年政府法制工作的新思路,新方向,在政策上、措施上為加快實現法治政府建設目標提供了新的支持。

  新思路:著眼不足實現“五個轉變”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在會議上表示,《綱要》實施五年來,我國政府法制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也應當看到,政府法制工作與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相比,還存在不小的差距:

  ——政府立法中一些經濟社會發(fā)展急需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還沒有及時擬訂;立法協(xié)調機制還不夠健全;立法聽取意見機制還不夠完善,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博弈還不夠充分;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還不夠健全,公開聽取意見在有的地方和部門存在流于形式的傾向。

  ——行政執(zhí)法程序還不夠完善,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的措施不夠有力、方法還不多。

  ——備案審查力量不足,重備輕審的現象依然存在;行政復議體制、機制還不夠完善,對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的糾正力度還需要加強;政府法制監(jiān)督功能尚未得到充分發(fā)揮。

  ——對關系政府法制工作全局的綜合性、體制性、前瞻性問題思考不深、研究不透,政府法制理論儲備不足,理論對實踐的有效指導作用還沒有很好發(fā)揮。

  ——一些地方和部門、特別是一些市縣政府法制工作還比較薄弱。許多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地位、力量與其承擔的職責還很不適應,一些縣級政府仍然沒有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有些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的素質還不適應工作的需要。

  曹康泰說:“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作用的充分發(fā)揮。”

  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國務院法制辦提出了今后五年政府法制工作應當努力實現五個轉變:一是在工作理念上,實現政府行為從以管理為主向管理與服務相結合轉變;二是在規(guī)范行政行為的內容上,從以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行為為主向既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行為又規(guī)范行政組織、行政決策、行政監(jiān)督、行政爭議解決轉變;三是在規(guī)范政府管理方式上,從以政府單向管理為主向政府與企業(yè)、政府與社會互動式管理轉變;四是在推動依法行政動力機制上,從以自上而下推動為主向自上而下推動與自下而上推動相結合轉變;五是在工作安排上,從以全面推進為主向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轉變。

  政府立法:增強科學性、針對性和可行性

  據介紹,2004年至2009年11月,國務院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46件,制定行政法規(guī)160件。31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共制定規(guī)章3723件,國務院各部門共制定規(guī)章1333件。

  政府立法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心之一。雖然近年來,政府立法工作一直在致力于提高質量,努力做到事理、法理、情理、條理的有機統(tǒng)一,然而實踐中,有些政府立法項目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行性還需進一步增強。

  為此,曹康泰表示,將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機制,擴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范圍,并積極探索建立意見采納和處理情況反饋制度,探索政府立法聽證的程序和方式,建立政府立法聽證制度。對于公眾意見的處理和反饋機制,曹康泰表示,雖然不可能對每一條意見都逐一回復,但是還是應該給公眾作一個綜合性的答復:收到多少意見,分哪些類,哪一類問題被采納了,哪些沒有被采納。重要的意見可以采用書面形式等專門作出答復!叭绻@個機制不建立,公眾的意見得不到很好的反饋,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積極性就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辈芸堤┱f。

  對于政府立法中立法爭議的解決,曹康泰表示,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起草工作中發(fā)揮主導、協(xié)調作用,對事關全局、涉及人民群眾重大利益的政府立法項目,對涉及多個部門或者部門意見分歧較大的立法項目,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組織起草。

  行政執(zhí)法:研究建立行政執(zhí)法級別管轄制度

  行政執(zhí)法事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全面正確實施和法律制度的權威,事關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維護。

  在我國一些行政執(zhí)法領域,還存在多頭執(zhí)法、多層次執(zhí)法的問題。多層執(zhí)法隊伍都在執(zhí)法,無利則推、有利則爭的現象時有發(fā)生,容易造成矛盾和爭議,不利于維護百姓的合法權益,對政府形象也帶來不好的影響。

  針對這一突出問題,曹康泰表示,要研究建立行政執(zhí)法級別管轄制度,減少行政執(zhí)法層次、適當下移行政執(zhí)法重心。同時健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明確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主體、權限、程序、責任等內容,推進這項工作深入開展。

  在完善行政執(zhí)法程序上,曹康泰表示,要研究建立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制度,對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的權限、方式、文書格式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研究啟動行政收費立法工作,對行政收費的范圍、征收主體、設定權限、收費程序、費用管理等作出規(guī)范。在研究現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中有關規(guī)范行政程序的規(guī)定并總結行政程序立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適時啟動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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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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