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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大陸配偶初次申請到臺團聚須附健檢證明

2007年11月29日 08:06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新網11月26日電 臺當局“陸委會”今天(26日)表示,當局修正相關許可辦法,對許可來臺工作外籍人的大陸配偶將發(fā)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另外,配合“衛(wèi)生署”防疫政策,將要求大陸配偶初次申請來臺團聚,應檢附健檢證明文件。

  據(jù)“中央社”報道,“陸委會”上午召開委員會議,會中通過“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的“大陸地區(qū)人民進入臺灣地區(qū)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勛指出,修正草案中有一項是為了配合執(zhí)行“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劃。也就是說,對于人口販運案件的被害人,如果有助于偵查或審理的必要,法規(guī)將免除管制再次申請來臺期間的限制,且可延長被害人在臺停留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劉德勛表示,針對大陸人民,為了落實現(xiàn)行法規(guī)準許同行親屬隨同申請人來臺探親、探病的精神,這次許可辦法增訂了“同行親屬應與申請人同進同出臺灣”的規(guī)定。

  劉德勛說,配合“衛(wèi)生署”防疫政策,對外來人口結婚申請來臺居留,要求檢附健康檢查證明,因此,許可辦法就增訂,大陸配偶初次申請來臺團聚,應檢附健檢證明文件。這部分的要求不是針對大陸配偶,而是全部外籍配偶都是一體適用。

  他表示,上述許可辦法的修正草案將由“內政部”循法制作業(yè)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定后發(f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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