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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7日無理由退貨辦法擬規(guī)定:應將贈品一并退回

2016年09月27日 11:37:39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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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中新網9月27日電 據工商總局網站消息,工商總局今日公布《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墩髑笠庖姼濉访鞔_,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經營者采用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辦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求意見稿》提出,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引導和督促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提供技術保障。鼓勵網絡商品銷售者作出比本辦法更有利于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承諾。

  《征求意見稿》明確四類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guī)定,包括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三種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guī)定。

  一是拆封后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是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是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征求意見稿》要求,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征求意見稿》指出,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一是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yī)療器械、計生用品、辦公耗材、汽車耗材類: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

  二是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涂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

  三是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

  關于退貨程序,《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fā)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退款方式比照購買商品的支付方式。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購買商品時采用多種方式支付貨款的,一般應當按照各種支付方式的比例以相應方式退款。除征得消費者明確表示同意的以外,網絡商品銷售者不應當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消費者采用積分、代金券、優(yōu)惠券等形式支付貨款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消費者退還商品后應當以相應形式返還消費者。消費者購買商品時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續(xù)費的,網絡商品銷售者退款時可以不退回手續(xù)費。禮包、套裝或滿減優(yōu)惠活動中的部分商品退貨,導致不能再享受優(yōu)惠的,根據購買時各商品價格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并退回。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yōu)惠券等形式。如果贈品不能一并退回,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市場價支付贈品價款。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依法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征求意見稿》特別指出,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tài)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tài)的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注。

  《征求意見稿》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網絡購買商品的特點,暢通消費者訴求渠道,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有關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投訴、舉報。

  《征求意見稿》強調,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征求意見稿》提出,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是收到退貨通知后未及時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等有效聯系信息,致使消費者不能辦理退貨手續(xù)并超過十五日的;

  二是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guī)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并超過十五日的;

  三是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并超過十五日的;

  四是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未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并超過十五日的。

  《征求意見稿》明確,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銷售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tài)的無理由退貨商品,且未通過顯著的方式明確標注商品實際情況的,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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