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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旅游違法經營行為最高將獲100萬罰款

時間:2011-08-05 13:32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博會將至,為樹立“文明太原”“和諧太原”的形象,4日,太原市旅游局和太原市物價局,根據國家發(fā)改委《價格監(jiān)管檢查提醒告誡辦法》、國家旅游局《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聯(lián)合向該市各旅行社發(fā)布了提醒告誡函。

  函中指出,經營者違反規(guī)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醒告誡如下:

  在銷售旅游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中,必須明碼標價、誠實守信,嚴格按照標示的價格和收費標準及提供的實際服務項目,出售商品、進行收費,做到童叟無欺,共同打造誠信太原。

  不得從事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哄抬物價、零負團費,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向旅行社支付費用或價外亂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以實際行動為省城——太原增光添彩。

  若發(fā)生下列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進行如下處罰:

  經營者違反規(guī)定不執(zhí)行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給予5000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違反規(guī)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呂瑋 王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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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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