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規(guī)定,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售后包租、約定回購等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斂財”,將構成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死刑。
最高法新聞發(fā)言人王少南表示,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屬于典型的涉眾型犯罪,具有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如“萬里大造林”案、“億霖木業(yè)”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資案件,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集資群眾損失慘重,頻頻引發(fā)聚眾上訪等大規(guī)模群體性事件和受害群眾自殺等惡性事件。
非法集資犯罪作案手段多樣,極具隱蔽性和欺騙性。犯罪分子依托合法注冊的公司、企業(yè),以響應國家產業(yè)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委托理財等為幌子,混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界限。新的手法層出不窮,利用電子商務、基金運作、新能源開發(fā)等形式涌現,并向房地產、金融、醫(yī)療衛(wèi)生、教育等行業(yè)滲透。
【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
親友間集資不違法
此次司法解釋明確,構成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
《解釋》規(guī)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應同時具備: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刑法規(guī)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售后包租可定罪
《解釋》規(guī)定,如符合上述違法特征,實施以下情形之一,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不具有發(fā)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fā)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fā)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以投資入股的、委托理財的方式、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等。
及時清退可免刑罰
《解釋》規(guī)定,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fā)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考慮。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據悉,這是考慮到金融體制現狀、經濟發(fā)展、社會穩(wěn)定等因素,以及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高法刑二庭庭長裴顯鼎稱,認定其是否屬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主要是看公司經營的主業(yè)是什么,融資的渠道和主要目的及資金款項的實際用途。
【集資詐騙罪】
不交代資金去向算詐騙
最高法新聞發(fā)言人王少南表示,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資詐騙罪的法定要件,是區(qū)分集資詐騙罪與其他非法集資犯罪的關鍵,同時又是集資詐騙罪司法認定當中的一個難點。
《解釋》結合當前審判工作實際,規(guī)定了7種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具體情形。如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guī)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等。
部分共犯可不定詐騙罪
考慮到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往往時間較長,犯罪分子在非法集資之初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非法集資參與實施人員眾多,部分共犯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意聯絡。為避免客觀歸罪,《解釋》明確,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