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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操場鍛煉撞傷進校散步老人 校方擔4成責任

2015年03月30日 10:30:00 來源:長江日報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一名中學生在操場上鍛煉,不慎將來校散步的八旬老人撞倒致十級傷殘。青山區(qū)法院近日判決,該生與學校共同承擔80%賠償責任。

  2013年9月一天傍晚,八旬太婆李某與一群街坊鄰居到某中學內(nèi)的操場上散步。13歲的初中生劉某下自習后和同學們在操場上倒走,不慎背對背撞倒太婆。太婆的兒子趕到操場將其送醫(yī)院治療,后經(jīng)司法鑒定構(gòu)成十級傷殘。

  劉某父母認為,學校不是公共運動場所,嚴禁校外人員無故入內(nèi),李某應當自行承擔責任;而李某進入校園內(nèi)活動,無人制止,學校門衛(wèi)嚴重失職及學校的安保管理工作不到位,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劉某在校園操場上鍛煉,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某中學辯稱,事發(fā)當天不屬于校園可開放的節(jié)假日和雙休日,門房對結(jié)伴欲進校園的幾位老人進行了勸阻,同時講明了風險。而劉某是利用晚自習后的時間鍛煉,且作為未成年人沒有意識到風險,但太婆李某應當知道有學生鍛煉而存有一定風險。學校方面進行了勸阻,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雖為未成年人,但事發(fā)時已年滿13周歲,對倒走存在安全隱患應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其在倒走中因未盡注意義務將李某撞倒致受傷,應對由此給李某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因劉某為未成年人,其侵權(quán)責任后果由監(jiān)護人承擔。另一方面,學校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未盡相關(guān)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學校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中學校園應是相對封閉的場所,學生在校期間應不允許外來人員隨意進入。某中學未能有效勸阻李某進入校園,未盡相應管理職責,對李某的受傷應承擔相應責任。李某自己進入尚未放學的中學校園操場上散步,未盡一定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fā)生亦存在過錯。

  法院認定,由李某自身承擔20%責任;劉某及其父母共同承擔40%的責任,某中學承擔40%的責任,各賠償原告李某近9000元。(記者李亦中 通訊員張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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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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