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元董座劉兆凱(右)在哥哥劉兆玄(左)當臺當局最高行政機構負責人時標下臺當局采購案。圖片來源:臺灣媒體
中國臺灣網7月29日消息 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臺灣東元電機公司董事長劉兆凱,在兩位哥哥劉兆玄、劉兆漢分別擔臺當局行政機構負責人及臺灣“中央研究院副院長”期間,標得臺當局衛(wèi)生主管機構及臺“中研院”共三項工程采購案,被臺當局法務部門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沖突回避相關規(guī)定裁罰829萬余元(新臺幣,下同),東元不服提訟,法院28日判東元敗訴。
據(jù)報道,判決指出,劉兆凱的哥哥劉兆漢從2006年10月?lián)闻_“中研院副院長”至今,劉兆玄自2008年5月至隔年9月出任臺當局最高行政機構負責人,劉兆凱則從2007年5月起擔任東元董事長!
東元在2008年6月,順利取得臺當局衛(wèi)生主管機構“林森辦公大樓空調工程”采購案,并在2009年11月標下臺“中研院”“天文數(shù)學館”、“實驗室雜項”兩工程采購案,金額總計829萬余元。
臺當局法務部門查出劉兆凱是劉兆漢、劉兆玄的弟弟,屬利益沖突回避相關規(guī)定所規(guī)范的公職人員關系人,因此認定東元取得這三項采購案,已違反“公職人員關系人不得承攬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監(jiān)督機關工程”的規(guī)定,依法對東元處采購總金額的一倍罰金,即829萬余元。
東元打行政訴訟主張,臺當局衛(wèi)生主管機構采購案的投標資料,沒寫關系人須利益回避,至于臺“中研院”兩項采購案,則是東元在2005年承辦天文數(shù)學館工程案的后續(xù)追加工程,當時劉兆漢非該院副院長,沒有利益回避問題!
法院認定,東元經常承辦臺當局采購案,應知臺當局最高行政機構負責人對臺當局衛(wèi)生管機構有監(jiān)督權責,且依臺“中研院”兩項工程案契約內容,也未提及追加工程,故判東元敗訴。劉兆玄28日說:“我不清楚這件事”。(中國臺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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