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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賴昌星通風報信的福建公安廳原副廳長再減刑

2017年07月12日 10:03:26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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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莊如順又有了新消息。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開的莊如順受賄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披露,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兼福州市公安局局長的莊如順再獲減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減為五年,刑期執(zhí)行至2024年5月1日止。

  上述裁定書顯示,莊如順,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漢族,出生地福建省惠安縣,大學本科,捕前系福建省公安廳副廳長兼福州市公安局局長(行政級別為副廳級)。1999年8月28日被逮捕,現(xiàn)在福建省閩西監(jiān)獄服刑。

  四次減刑

  新華社此前報道稱,莊如順原為福建省公安廳副廳長、福州市公安局局長,也是一個曾經(jīng)有過令人注目業(yè)績的干部,工作能力和精神被很多人稱道,仕途前景十分看好。但莊如順卻與賴昌星稱兄道弟,把庸俗的“義氣”帶到黨內(nèi)。他利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為121輛走私汽車非法辦理《罰沒證》,給國家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

  新華社上述報道稱,在1999年6月至8月,中央專案組進駐廈門著手調查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活動時,莊如順又利用身份獲取重要信息,主動向賴昌星通報,與賴昌星先后通話20多次,更為嚴重的是,莊如順在公安機關緝捕賴昌星的關鍵時刻,用賴昌星為其提供的境外電話芯片三次與賴昌星通話,把公安部嚴令抓捕的有關情況告訴賴昌星,并出謀劃策極力勸告賴昌星盡快出逃。

  賴昌星出逃后,莊如順隨即落馬被查。一年多后,莊如順一審被法院判處死刑。

  莊如順受賄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顯示,2000年10月30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莊如順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合并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隨案移送“豐田”佳美小轎車一輛、12萬元人民幣等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莊如順不服,提出上訴。

  2003年11月24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二審審理,作出二審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決中對莊如順犯受賄罪的定罪和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及對隨案移送“豐田”佳美小轎車一輛、12萬元人民幣等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的判決;撤銷原判決中對莊如順犯受賄罪的量刑判決,以莊如順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合并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刑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決生效后,交付執(zhí)行。

  上述裁定書還顯示,因罪犯莊如順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滿,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日對其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2009年12月2日,又對其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七年。

  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減為六年;2014年10月30日,又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六年不變。刑期執(zhí)行至2024年12月1日。

  再獲減刑七個月

  2017年1月5日,執(zhí)行機關福建省閩西監(jiān)獄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罪犯莊如順減刑建議。該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件,莊如順到庭參加了庭審。

  庭審中,龍巖市青草盂地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罪犯莊如順符合減刑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其減刑無異議,同意提請減刑建議書的建議,并請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罪犯莊如順上次減刑為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巖刑執(zhí)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書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六年不變。莊如順于2014年11月4日對該份裁定書予以簽收。

  上述裁定書顯示,莊如順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在閩西監(jiān)獄醫(yī)院二中隊服刑,在服刑考核期間,身體較差,能認罪服法,遵守監(jiān)規(guī)紀律,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在監(jiān)獄擔任保潔員工作,工作認真,完成干部交給任務。

  該案審理期間,執(zhí)行機關福建省閩西監(jiān)獄補報材料體現(xiàn)罪犯莊如順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累計考核分3225分,2014年、2015年、2016年被評為監(jiān)獄改造積極分子,折抵考核分300分,總合計折抵考核分3225分,共兌現(xiàn)表揚5次。

  經(jīng)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討論認為,罪犯莊如順確有悔改表現(xiàn),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執(zhí)行機關提請對該罪犯減刑的建議合法,該院予以采納。

  鑒于該犯屬于職務犯罪,又屬于數(shù)罪并罰并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罪犯,減刑幅度依法應從嚴掌握。綜合其犯罪具體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財產(chǎn)性判項履行情況及改造表現(xiàn)等因素確定其減刑幅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2017年6月1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罪犯莊如順予以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執(zhí)行至2024年5月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減為五年。            

[責任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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