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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警挾怨報復(fù)入獄52天 臺男提告遇“官官相護(hù)”

2016年03月09日 14:49:19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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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男子黃順忠指控嘉義市警二分局偵查佐鄭嘉益挾怨報復(fù),涉嫌勾結(jié)3名“毒蟲”誣陷他販毒,讓他被羈押52天;黃某一、二審均判無罪,可獲賠刑事補償金,但他不滿無端受害,控告鄭員涉嫌誣告。警方表示,經(jīng)查鄭員尚無違法之處,靜候司法調(diào)查。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黃順忠因緣際會結(jié)識朱姓毒販,警方查緝毒品案監(jiān)聽有可疑,他否認(rèn)涉案并配合警方“釣魚”,但警方查毒沒有斬獲,鄭員及一名小隊長在偵訊室對他動粗,打頭3下,小隊長事后向他道歉,他不追究,但鄭員放話要“整他”。

  去年2月,黃順忠突然接到傳票,指涂姓、沈姓、蘇姓等3人指控他販毒,他出面說明,卻被檢方以涉嫌重大而聲押獲準(zhǔn),從2012年2月22日羈押至4月13日交保,共羈押52天。

  黃順忠涉嫌販毒案一、二審均判無罪,理由是驗?zāi)蛘!]查獲毒品、監(jiān)聽譯文沒有具體毒品交易內(nèi)容,涂、沈、蘇等3人證詞均是鄭員一人單獨訊問筆錄,僅憑3名證人證詞,證據(jù)不足。

  黃順忠疑被誣陷羈押,嘉義地院正進(jìn)行撥發(fā)刑事補償金新臺幣26萬元事宜,但有一道“決定書”刊登于報紙的程序,是公告于非大眾化的報媒“民時新聞”,令黃男大感詫異,根本找不到這份報紙,公告的意義何在?

  黃順忠對司法“官官相護(hù)”不能茍同,指沒有通訊監(jiān)察譯文也未至住處搜索,只憑通聯(lián)紀(jì)錄和指控筆錄就將人聲押,控鄭員涉誣告。嘉義檢方表示,此案已分案調(diào)查,謹(jǐn)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責(zé)任編輯:朱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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