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會提出,建設法治中國,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zhí)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11月12日 新華網)
建設法治中國最主要的還是建設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只有政府是法治政府、社會是法治社會才能稱得上是法治中國。法治政府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過法律來遏制政府權力,政府必須受到法制的制約。這是對法治政府最基本的要求。法制政府要求政府必須帶頭守法,必須把自身權力自覺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圍之內,就是將權力關進法制的籠子。自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這是對建設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
當前,在行政執(zhí)法體制還不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還不健全的情況下,離建成法治政府還有一定的距離。這是因為當前法制建設還不太適應民主政治和經濟體制的要求,F(xiàn)有法律法規(guī)也與社會發(fā)展和實踐存在一定的差距,可操作性不強,不能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步伐;行政執(zhí)法體制又不夠完善、程序不夠規(guī)范,違法和不當行政還有很多,監(jiān)督和制約機制也不夠健全,不能很好地實現(xiàn)司法獨立辦案;還有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的傾向依然存在;再加上政府對經濟發(fā)展的干預和協(xié)調還比較薄弱,在有些領域的行政能力還需加強;有些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意識不強、法治觀念淡薄,以權代法,以人代法現(xiàn)象還比較突出,缺乏全面的法治理念,還沒有樹立起憲法和法律的最高權威等問題在少數(shù)地區(qū)和部門還不同程度地存在。
要處理好以上的問題,完善法治政府建設。筆者認為,只有從意識上改變政府對權力的控制欲望。將權力歸位。加強司法獨立性不受影響,上收同級司法機關的人事權,財權,最大限度減少地方政府對司法獨立性的影響。并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轉變政府職能。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體現(xiàn),法治政府是應該為人民服務、執(zhí)政為民的政府。政府如果直接參預經濟活動,就會與民爭利,出現(xiàn)以權謀私。法又是公正、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法治政府應是“有限政府”。政府職權如果不受限制,就會造成權力濫用,侵犯群眾的權利和自由,損害群眾的利益,最終導致政府功能的異化。法更是規(guī)范行為、服務生產力的上層建筑,法治政府應是促進社會生產力發(fā)展的服務型政府。政府如果無限制地擴大行政權力,就會干擾市場,阻礙生產力的發(fā)展。轉變政府職能就是要求政府“歸位”,政府做自己應該做的事。
其次是加快行政執(zhí)法體制改革。要處理好權力和利益的關系,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出現(xiàn)。規(guī)范執(zhí)法機構和執(zhí)法人員的管理,防止亂收費亂罰款亂執(zhí)法等違法行為。加強行政執(zhí)法單位和執(zhí)法人員作風建設,防止唯利是圖、不能錢不辦事,給了錢亂辦事和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等不負責任與推諉扯皮等行為。只有通過行政執(zhí)法體制改革,改進行政執(zhí)法單位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工作作風,才能夠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一切依法辦事,共建法治政府。
最后是轉變觀念依法行政。從人治向法治轉變上,要強調法律意識。將過去那種習慣于聽命令、照指示甚至個人意志辦事的觀念轉變到一切依法辦事,摒棄“人治”思維,全面樹立尊重憲法和法律、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觀念,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 在經濟增長向全面發(fā)展思維轉變上,增強服務意識。曾經政府引導甚至直接參與經濟發(fā)展,為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做出了貢獻,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政府再直接參與市場經濟建設顯然已經不能適應市場要求,只有從市場上抽離出來,努力去促進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全面協(xié)調發(fā)展,并依法進行管理和服務才是政府應試干的事。要從大搞經濟建設向關注民生轉變,堅持以人為本。改革的最終目的是提高發(fā)展生產力,讓人民群眾共享發(fā)展成果。政府應該把主要精力從參與經濟發(fā)展轉到解決群眾困難、為群眾辦實事好事、為群眾謀福祉,切實關注民生上來。
三中全會已經為建設法治中國翻開了新的篇章。建設法治政府、法治中國的目標已經指明,方法已經找到。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一項艱巨而又復雜的任務。政府必須不斷審視,及時改進。提高和增強解決問題的能力,處理好人民群眾中的突出矛盾。認真總結經驗,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創(chuàng)新管理方式,按照十八大提出的新十六字方針:科學立法,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求,才能最終建成充分得到人民群眾擁護和支持的法治政府,最終實現(xiàn)法治中國。(中國臺灣網網友 圖八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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