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lián)合報》1日發(fā)表社論表示,臺灣“司法院長”翁岳生今日卸任,他所領導的八年“司法”改革工程亦以形象破毀收場,空留遺憾。改革向來不易,司改亦非例外;然八年改革之敗,原因萬縷,追根究柢卻是敗在失去“以民為念”的改革信念。格局日小,尊嚴日失,終于走入敗局,足為新任“司法院長”戒。
社論指出,“司改”的第一大難,在于政治力侵犯“司法”!八痉ā痹凇皯椪奔軜嬛性幱谙鄬θ鮿荩c“行政”、“立法”權抗衡,只有仰賴公信形成的民意支持。過往“司法”公信不立,一大原因是受政治、行政力量支配;但隨著解嚴、政黨輪替,“司法”本有改運翻身、確立獨立地位的大好機會,翁岳生正站在這個歷史的機會點上。
翁岳生在“司法院”掌舵八年八個月,有近七年半是學生陳水扁在位。學法出身的陳水扁,又是代表本土的新生政治勢力,若能協(xié)同恩師翁岳生共創(chuàng)“司法”獨立的新紀元,將是臺灣新生的一股穩(wěn)定力量,必可創(chuàng)造“憲政”美談。結果,卻是令人捶胸頓足,“司法”形象出人意表地大開倒車。
陳水扁似乎忘記了歷史,忘記他曾在街頭、在“國會”殿堂捍衛(wèi)司法的慷慨陳詞;他以“總統(tǒng)”身分多次輕率地發(fā)言消費“司法”,別說什么共創(chuàng)“司法”獨立的新紀元,根本是利用“總統(tǒng)”職務之便,為政治利益公開欺凌“司法”。
社論認為,過去八年“司法”亟須重建威信的關鍵時期,翁岳生的選擇尤為關鍵,但他卻躲在“司法”權不應隨意涉入政治、須保留“憲政”最后機制的借口里,任由陳水扁為所欲為。殊不知,“司法”沒有了公信,什么憑借都沒有了;不管做什么,都會有人民懷疑政治力寄身其中。翁岳生說是不愿涉入政治,其實是不愿、也不敢拂逆陳水扁,不敢對抗欺凌“司法”的政治力。
翁岳生在關鍵時刻選擇了逃避,以致“司法”公信非但未能在最好的時機一飛沖天,擺脫過去,昂然展現(xiàn)為誰都不敢侵辱的獨立形象;反而卻令“司法”繼續(xù)耗損能量,不時和政治妥協(xié)或交混。陳水扁和翁岳生都未能“以民為念”,回到“司法”的最終本質去看待“司法”,為人民著想,以致失去改革的準則,壞了“司法”改革的大好契機。
司改的第二難,和其他各種改革一樣,在調和各種內外勢力,但調和的最高指導原則,仍在“以民為念”的改革初衷。否則,那就不是改革,而是利益的重分配了。
司法改革牽涉層面很廣,審判機關、檢警機關、律師,和學術界都對之有意見。翁岳生于1999年就任“司法院長”當年,促成審、檢、辯、學召開全臺“司法”改革會議,作出不少結論,本可做為推動“司法”改革的憑據(jù),一時儼然成為“司法”界的盛事。若能依據(jù)結論戮力執(zhí)行,推動“司法”組織、訴訟制度的“修法”,即可嚴謹化訴訟的過程,讓人民能及早得到正確的訴訟結果;案子因此自然減少,法官的辦案負擔也就能同時減輕,連帶“司法”組織就能精簡。
社論表示,細致化這套改革理念,應該是以人民及早獲得迅速、正確審判結果為先;至于組織的整并只是附隨的效應,可以水到渠成。不過,這套改革理念在執(zhí)行時,卻是組織、訴訟制度的改造同時進行,忽略了改革過程中一定會碰到的審判文化改變,及案件減少致律師生計明顯受到影響的現(xiàn)實沖突;結果,組織及制度的改造,都因涉及特定團體的杯葛,甚至攀附政治勢力以抗衡的拉扯而受挫。
遇此改革瓶頸,要對癥下藥,須從杯葛勢力產生的問題源頭去溝通,并調整改革的順序。例如,加強和三審溝通,躍身為新的審判文化塑形,并回到改革為民的立基點上,主導修正訴訟制度,以使訴訟能正確迅速判決;在未能完成“修法”前,則要盡可能透過行政監(jiān)督,使壞法官無顏立足,提升審判的品質。但是,很少直接接觸審判民眾的翁岳生,無法親身感受小民歷經訴訟折磨之苦,在改革過程中,很容易因為眼前的民間團體,或法官的抱怨而躊躇,停滯了改革的步伐。
社論認為,其實,若能認清“司法為民”的本質,翁岳生至少可以建立“司法”改革以人民為大,什么都不怕的新“司法”文化;然而,從1972年即開始擔任“大法官”的翁岳生,還是無法拋棄自我的禁錮,無論對“總統(tǒng)”,對特定團體,都沒有展現(xiàn)為人民、為“司法”獻身的風骨,以致成為“司法”改革歷程中的又一名過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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