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疚何以被日本戰(zhàn)犯湮沒?

時間:2015-09-06 09:11   來源:國際在線

  將日本戰(zhàn)犯抵賴犯罪的三種理由翻譯成法律話語,大概屬于“違法阻卻事由”“責任阻卻事由”“個人刑事責任”。

  之所以暴力并不是如此普遍,原因在于暴力的沖動往往會被人類內心的抑制因素所克制,而在所有促進自我控制的情感中,內疚是一種關鍵性的情感和道德力量。對行惡者來說,必須找到某個辦法使自己不受內疚心理羈絆。一旦內疚被阻礙或者湮沒時,暴力就變得容易多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新生的人民政權對關押在撫順戰(zhàn)犯管理所和太原戰(zhàn)犯管理所的1109名日本戰(zhàn)犯,進行了6年的教育和改造;1956年6月到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在沈陽和太原對其中的45名日本戰(zhàn)犯進行了起訴和審判。從1950年到1964年釋放最后3名戰(zhàn)犯回日本,時間長達14年之久。

  入管理所之初,幾乎所有的日本戰(zhàn)犯都能找到為自己開脫的理由。除了“是戰(zhàn)俘不是戰(zhàn)犯”以外,日本戰(zhàn)犯抵賴犯罪的理由大致有以下三種:一是顛倒黑白,宣揚侵略有功,把入侵中國說成是幫助中國;二是向上推脫罪責,這是職務較低的戰(zhàn)犯的一種手段,聲稱侵華戰(zhàn)爭是由國家發(fā)動的,戰(zhàn)罪行為是在上級指揮下實施的;三是向下推卸責任,這是較高級別的戰(zhàn)犯慣用的伎倆,聲稱戰(zhàn)爭中的暴行是下級瞞著上級擅自實施的。

  如果將上述三種手段翻譯成法律話語,第一種大概屬于“正當理由”或者“違法阻卻事由”,它使得看上去的違法行為合法化。在日本戰(zhàn)犯看來,“幫助中國”這一高尚因而也是正當的理由,似乎就可以阻卻其暴行的違法性。第二種則屬于“可得寬恕”或者“責任阻卻事由”,即暴行本身的確不合法,但是由于行為不是出于行為人充分的自由意志,因此可以排除行為者的個人責任。所以,在低等級戰(zhàn)犯眼中,“服從命令”“國家行為”似乎就可以阻卻其承擔違反人道法的責任。第三種則是對“個人刑事責任”的訴求,在國際法語境中,個人刑事責任往往意味著應當由個人而不是國家承擔暴行的責任,但這里的個人刑事責任是指“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為受處罰”。所以,按照高等級戰(zhàn)犯的說法,部下的罪行不是自己實施的,自己在主觀上也不知情,因此不應當為他們的罪行承擔責任。如何解釋這種現象呢?

  人類作惡的根源通常有四種:一是對物質財富的欲求,二是自負遭到挑戰(zhàn),三是理想主義,四是追求淫虐狂式的快樂。這四個因素普遍根植于人類的心理。然而,之所以暴力并不是如此普遍,原因在于暴力的沖動往往會被人類內心的抑制因素所克制,一旦有些人萌發(fā)作惡的念頭時,就會運用自我控制來加以避免。而在所有促進自我控制的情感中,內疚是一種關鍵性的情感和道德力量。內疚是由于傷害了別人而產生的精神低落。對行惡者來說,必須找到某個辦法使自己不受內疚心理羈絆。人們之所以克制自己不去傷害別人,就是因為想避免內疚;而一旦內疚被阻礙或者湮沒時,暴力就變得容易多了。那么,內疚是如何被日本戰(zhàn)犯湮沒的呢?

  虛假的必要性。通常而言,只有當本人意識到自己應當對錯事負責時,他才會產生內疚。對于日本戰(zhàn)犯來說,可以用來為自己辯護的必要性理由有很多,最為常見的就是認為自己是在“服從命令”,由于行為不是出于本人充分的自由意志,因此可以排除自己的責任;還有一些戰(zhàn)犯則是用“作戰(zhàn)行為”來為自己的暴行辯護,認為戰(zhàn)爭本來就是你死我活,殺人是必須的。

  古往今來,發(fā)動侵略戰(zhàn)爭者的一個最經常的策略,就是將戰(zhàn)爭描繪成為一個為了生存和正義而必需的選擇!皫缀鯖]有一場侵略戰(zhàn)爭不是以防衛(wèi)的名義發(fā)起的”。日本侵略中國的歷史充分證明這一點。

  助人的假想。日本在發(fā)動“大東亞戰(zhàn)爭”的時候,除了中國外,其他被侵略的亞洲國家都是歐美的殖民地。十九世紀中葉以來,日本高舉“脫亞入歐”的大旗,試圖以帝國主義的方式在既有的殖民體系中與歐美國家分庭抗禮。當利益受到挑戰(zhàn)的歐美國家對日本加以鉗制時,日本軍國主義者又打出“大東亞共榮圈”之類的旗幟,把對亞洲的侵略書寫成從殖民者手中拯救亞洲人民的神圣使命。直到今天,與當初的日本戰(zhàn)犯一樣,還有不少日本人認為,正是因為日本,這些亞洲國家才得以在戰(zhàn)后獲得獨立。而日本人在侵略中國的時候,則是以現代化為理由,說是要把中國從西方的壓迫下解放出來。

  非人格化。并不是任何錯誤的行為都會產生同等程度的內疚,內疚的程度通常與對受害者的在乎程度成正比。換句話說,內疚同人際關系有關。如果我們與某人存在某些社會紐帶卻傷害了他,那我們就會感到內疚。所以,要想既傷害某人又不感到內疚,就要先證明受害者與我們毫無瓜葛。如果施暴的對象被界定為某種與大多數人不一樣的非正常人群,暴行就會變得容易起來。

  日本在意識形態(tài)導向方面雖然沒有納粹針對猶太人的“最后解決”那么野蠻和殘暴,但在種族主義狂熱方面,和希特勒沒什么兩樣。所以,無論其說辭是“脫亞入歐”還是“解放亞洲”,日本自始至終都是將自己的國家和民族放在優(yōu)越于其他亞洲國家的水平面上。可以說,當時對中國人的藐視,是深入到絕大多數日本士兵的骨髓的。

  語言的煙幕。要說服人們從事暴行,使用這類語詞是最基本的辦法:納粹曾使用“疏散”“特別對待”和“最終解決”等中性詞語來指稱對猶太人的大屠殺。我們更熟悉的是,日本軍國主義者將侵略稱為“解放亞洲”,將戰(zhàn)爭稱為“事件”,將被強迫為日軍提供性服務的女性稱為“慰安婦”,將自殺式襲擊稱為“玉碎”,將戰(zhàn)敗稱為“終戰(zhàn)”,等等。為了破除自己和國民對戰(zhàn)爭的內疚,日本軍國主義者不僅通過長期的意識形態(tài)宣傳和言論控制,將種種合理化侵略戰(zhàn)爭的理由以及一種莫名其妙的優(yōu)越感灌輸給國民,而且精心設計了一套又一套的“無害”語言和修辭,同時更是在軍隊組織上做足了功夫,不容士兵有個人的思想。經由這一系列掩蓋罪惡的策略,日本戰(zhàn)犯逐漸喪失了道德自抑的能力。他們一邊極盡殘暴之能事,另一邊又心安理得。

  淹沒在集體中。簡單地說,集體可以四種方式降低人們的內疚。第一,責任分散。集體暴力帶來的最大困惑就是如何厘清責任,集體將責任分散到其每一個成員,在這樣的責任機制下,每一個成員似乎都有責任,但又似乎不需要承擔責任,這使得他們更有可能施暴。第二,去個人化。集體行動的一個效果就是讓其成員感到自己不再是一個孤立的個人,因而也就不必再仔細斟酌他們的行為。第三,勞動分工。當手段受工具理性的單一標準支配并因此與目的之道德評價相脫節(jié)時,使用暴力往往是最有效的和最合算的。這種脫節(jié)主要的方式之一就是細致的勞動功能劃分,而勞動分工是集體組織的最基本功能。第四,決策者與執(zhí)行者分開。與暴力現場的距離越近,內心的道德疑慮和責任意識就越強。要減輕執(zhí)行者的疑慮,最好的辦法就是讓他們相信全部責任在別處;而坐在后方制定罪惡決策的人,則因為遠離鮮血和行動而認為理所當然。

  前述日本戰(zhàn)犯的抵賴犯罪的三種理由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集體淹沒了個人。而在后來的認罪過程中,下級官兵通常比上級軍官、軍官通常比文官認罪更早且更深刻,這也正是源于他們在集體暴力中的分工以及與暴力實施的距離不同。

  低層次思維。絕大多數行為可以從不同的角度用多種方式加以描述,這些方式在其意義層次上是不同的。例如:“抬胳膊”或“參與革命”,都可能是在言說同一件事,并非某一層次就比別的層次更正確,然而,它們的意義卻是不同的!疤Ц觳病辈痪哂腥魏吻楦谢虻赖律系姆至,但“革命”就有深廣的分量了。因此,如果人想擺脫內疚,包括內疚的情感和責任、原則,最好讓自己的頭腦集中在低層次上,只關注細節(jié)和程序,而不具有價值的背景和意義。人們發(fā)現,如果把暴行拆分成種種精密的細小片段,讓人們在其中的某一程序和細節(jié)上精益求精,將道德判斷轉化為技術判斷,產生暴行就會容易很多。例如,日本關東軍參謀本部的《俘虜審訊要領》,就是通過種種“技術性”規(guī)定,將殘忍的酷刑變成了一種“價值無涉”的日常工作。

  針對納粹對猶太人的大屠殺,美國政治哲學家漢娜·阿倫特借用康德的“根本惡”(radical evil)的概念來形容納粹政權的本質:“這種根本的或者絕對的惡是一種不能懲罰的、不可饒恕的絕對罪惡,不再能被理解,也不再能由自我利益、貪婪、渴望、怨懟、權力欲望、怯懦等罪惡動機來解釋;因此,憤怒不能向它報復,愛不能忍受它,友情不能原諒它。正如死亡工廠或被遺忘的洞穴的受害者,他們在執(zhí)行人眼里不再是‘人’,于是這一類新的罪犯就處于使人類因原罪而結合的范圍之外了!比毡拒妵髁x者和戰(zhàn)犯對中國人民的屠殺和戕害,何嘗不是如此。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在中日關系的歷史方面,中國政府和人民永遠不會忘記日本當年發(fā)動的侵華戰(zhàn)爭和日本戰(zhàn)犯的暴行。當然,中國政府和人民也不會忘記:1956年6月至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1000多名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現較好的日本戰(zhàn)犯免予起訴,立即釋放。這些日本戰(zhàn)犯回國后,成立了“中國歸還者聯絡會”。由于在中國受到的教育、改造和人道主義的待遇,他們始終銘記當初立下的“為和平事業(yè)奮斗余生”的誓言,成為日本國內推進日中友好和維護亞洲與世界和平的一支重要力量。(朱力宇 熊侃)

編輯: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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