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漢市政府披露,該市城管局即將“升格”為城管委,高于一般委辦局。10多個部門中涉及城市管理的綜合執(zhí)法權將歸并到城管委。
城管擴權,武漢并非第一個吃螃蟹的。之前廣州成立了城管委,但這之后,城管委成了腐敗“重災區(qū)”,三年間不少人因腐敗“落馬”。在此背景下,重新掂量城管擴權的利弊,很有必要。
應該說,城管擴權不乏現(xiàn)實的考量。長期以來,城管都處在“妾身未明”的境地,最早只是個協(xié)調(diào)機構,卻越來越承擔著超負荷的社會管理任務。城管擴權,恐怕也要“擴軍”,在行政經(jīng)費不能增加的要求下,城管部門的經(jīng)費如何保證?會不會走上“罰款依賴”的歧路?
為理順城市管理中的矛盾,不少地方開出“大城管改革”的藥方?梢钥隙ǖ氖牵跈嗔w并與整合后,城市管理中,多龍治水、責任推諉的亂象或有所改觀。
但與此同時,城管擴權,會帶來權力的過分集中。若城管委集多重行政處罰權于一身,既當運動員,又做裁判,勢必會帶來不少問題。
城管擴權,其權力“增量”,多從其他公共部門的權限轉移而來。在此過程中,若監(jiān)督?jīng)]跟上,權力也就有了尋租逾矩的空間。紓解城管執(zhí)法困境,理應從加強對權力的約束、適度削減職能著手。因此,城管改革的落點應是“限權”,而非“擴權”。(佘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