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黃燈違法”判決具有示范作用

時間:2012-04-09 08:52   來源:法制日報

  開車在道路上行駛,經(jīng)常會為“該不該闖黃燈”而糾結(jié)。近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明確告訴我們:“闖黃燈,違法”(4月8日《北京青年報》)!

  這原本是一起極為普通的不服交警行政處罰的行政訴訟案件,但由于原告為法律工作者,訟爭的事項為“闖黃燈是否違法”這一多數(shù)司機都很糾結(jié)的問題,而成為全國范圍內(nèi)普遍關(guān)注的一個公共事件。自從這一案件進入一審訴訟程序的那天起,人們就在密切注意著它的具體動向和判決結(jié)果——看法院最終如何適用法律,為廣大公眾解疑釋惑。 

  得知法院的終審判決結(jié)果,筆者對它的評論只有一個字:好!這不僅因為法院終審判決為廣大機動車駕駛員給出了一個明確而堅定的答案,即開車在道路上行駛除了禁止闖紅燈外,也不得闖黃燈。闖黃燈同樣違法,應(yīng)當受到行政處罰,而且還因為這一判決靈活運用立法目的和宗旨,從法理和法律精神上尋找答案,同時邏輯嚴密,說理透徹,對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從某種意義上講,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全國首例“闖黃燈”案是一個廣泛適用于執(zhí)法司法和社會公眾的普法教材!

  首先,二審法院對“闖黃燈是否違法”問題的定性準確恰當。指出這一問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既事關(guān)每個駕駛?cè)说耐ㄐ行屎屠妫彩玛P(guān)公共道路交通安全體系中如何確保安全優(yōu)先的宗旨。因而必須嚴肅對待,是非明確,不能馬虎了之。 

  而事實上,道交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未明確規(guī)定“禁止闖黃燈”或“闖黃燈違法”,于是法院只有從法律條文之外尋找答案,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對立法目的和宗旨以及法律體系與條文語義的合理解釋來找到判決依據(jù)!

  基于上述立意和邏輯,二審法院對道交法實施條例的條文“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的含義,進行了既符合漢語語法規(guī)范又符合道交法立法目的的解釋,將該條款的意思歸結(jié)為“黃燈亮時駕駛?cè)说耐ㄐ袡?quán)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這昭示了我國現(xiàn)行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價值取向,最終得出了“闖黃燈系違法行為”的結(jié)論。這些說理和論證,不僅讓普通公眾疑惑頓失,對判決結(jié)果心服口服,同時也為其他法院適用立法目的和宗旨條款,樹立了榜樣,提供了范例。它讓司法更有靈魂和精神,能夠有效地防止機械司法傾向,這是現(xiàn)代司法所需要的,也是能動司法的必然要求。 

  盡管該案判決對解決“闖黃燈”問題具有導向作用,但也必須看到,要有效減少和杜絕“闖黃燈”現(xiàn)象,真正消除“闖黃燈”帶來的交通安全風險,功夫應(yīng)該下在案外。一方面,要及時修改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立法語言,讓法律條文更加嚴謹。從道交法條例的條文看,使用語言不夠準確和嚴謹,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應(yīng)增加規(guī)定“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在停止線后停車”;另一方面,讓交通信號設(shè)施更加人性化,比如在交通信號燈旁增加倒計時提醒,讓駕駛?cè)诵闹杏袛?shù),提前做好減速和停車準備,從而消除駕駛?cè)说莫q豫心理或者臨時急剎車,其實猶豫和急剎車都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容易引發(fā)交通事故。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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