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黃燈,游走在法律邊緣的危險之舉

時間:2012-04-19 10:28   來源:工人日報

  闖黃燈無責說,容易縱容危險駕駛習慣,將危險留給了他人,特別是那些準備通過交叉路口的行人,是一種放任"馬路殺手"的行為。相關部門應盡快明確細則,強化公眾的法制觀念和公德意識 

  近日,一起因開車闖黃燈引發(fā)的行政訴訟案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一位名叫舒江榮的浙江海鹽人,不服浙江省嘉興市交管部門對其在黃燈時通過路口的處罰,將交管部門告上了法庭,一審判決認定其行為違法,舒江榮不服提起上訴,最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原判。該案在社會上引發(fā)了“闖黃燈是否違法”的大討論。據(jù)《法制日報》4月16日報道,目前,闖黃燈行為性質(zhì)認定和執(zhí)法標準的問題已經(jīng)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視,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確和細化的執(zhí)法標準。

  闖黃燈是不是違法行為?交管部門應不應該處罰?贊成和反對者都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支持自己的觀點。多地交管部門認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繼續(xù)通行,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應停在停車線以內(nèi)等候。因此,機動車闖黃燈也是交通違法行為。不少駕駛?cè)藙t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沒有規(guī)定闖黃燈行為違法,按照“法無規(guī)定不禁止”的原則,不應該對其進行處罰。就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各說各的理,暴露出法律條文的不盡具體、周嚴。而值得注意的是,雙方爭論的焦點僅圈定在法規(guī)條文的字面意義上,忽視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則和宗旨。

  毋庸置疑,《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紅黃綠燈的通行規(guī)則是為了保障道路安全。黃燈的功能是提醒駕駛?cè)酥斏魍ㄟ^,而不是提供一個大膽加速通過的渠道。從一定意義上說,隨意闖黃燈確實有違立法宗旨。況且,允許黃燈亮時已經(jīng)越過交通標志線的車輛繼續(xù)通行,即是出于交通安全的目的。有人抓住《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無“闖黃燈違法”的直接規(guī)定,認為交管部門處罰不當,這屬于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過分關注駕駛員的權(quán)利而相對忽視了公眾安全。只要問一句:是規(guī)定“闖黃燈違法”,還是規(guī)定“闖黃燈不違法”更有利于公共交通安全?答案自然是前者。當然,黃燈亮起時,機動車什么情況下可以通過,還需要更準確具體的解釋,在公眾中達成共識,只有大家共同遵守交通規(guī)則,事關每個人的交通安全秩序才有保障。退一步說,即使沒有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法律也允許執(zhí)法人員進行符合法律原則的推定。

  闖黃燈違不違法之所以發(fā)酵成一個社會熱點,與隱藏在一些人心中的“責己寬,苛人嚴”的觀念有關。有些人為自身的行為辯護時,不是根據(jù)公認的社會準則出發(fā),而是從自己的利益出發(fā),對別人用嚴要求,對自己用寬標準,從而導致“雙重標準”、“多重標準”的產(chǎn)生。而法律規(guī)定和解釋的不明確、不具體,執(zhí)行時的不統(tǒng)一,又為這種人的行為和觀念提供了借口。

  闖黃燈無責說,容易縱容危險駕駛習慣。闖黃燈便利了駕駛員自己,卻將危險留給了他人,特別是那些準備通過交叉路口的行人。與機動車相比,行人屬于弱者。闖黃燈行為將弱者的安全置于危險境地,是一種放任“馬路殺手”的行為。

  說到底,闖黃燈屬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的范疇,之所以成為一個游走于法律邊緣的危險行為,與法律規(guī)定的不具體有直接關系。相關部門應盡快明確細則,強化公眾的法制觀念和公德意識。

編輯:樊玉嬌

相關新聞

圖片

凤庆县| 宣威市| 普洱| 拜泉县| 宁陵县| 高唐县| 台东县| 甘肃省| 和硕县| 林西县| 综艺| 沁源县| 广灵县| 江阴市| 印江| 麻阳| 广饶县| 博乐市| 老河口市| 徐水县| 临泽县| 根河市| 金坛市| 丰镇市| 西丰县| 新巴尔虎左旗| 噶尔县| 黄冈市| 旅游| 望城县| 临泽县| 体育| 军事| 昭苏县| 新巴尔虎左旗| 德昌县| 罗定市| 子长县| 吴江市| 湘潭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