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253次被拘”關鍵不在點擊次數

時間:2013-12-24 12:28   來源:新京報

  山西男子“微博發(fā)傳言,點擊253次被拘”,顯然是作為行政治安案件來處理的,其重點并不在點擊了多少次,而在于,其微博內容是否真實,其主觀方面是否屬故意制謠、傳謠。

  據《山西晚報》昨日報道,清徐縣公安局查處了一起在互聯網上蓄意制造謠言的案件,嫌疑人韓某被行政拘留。警方披露,12月14日21時32分,韓某聽信傳言在騰訊微博發(fā)布消息稱,最近文水、清徐發(fā)生多起殺人盜取人體器官的事,請大家注意。截至警方查處時,該微博點擊量已達253次。得知情況后,清徐警方迅速出擊,在文水警方的配合下找到了韓某。鑒于韓某的行為已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并引起當地群眾的恐慌情緒,清徐警方對其行政拘留。

  這一新聞很容易讓網民聯想到“誹謗信息轉發(fā)500次以上入刑”的司法解釋。新聞跟帖和網上評論中,也有大量的質疑和戲謔,如“不是說好的500次嗎?”“是年底打折嗎?”“500次轉發(fā)怎么折成了250次點擊?”等等。

  如我們所知,“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有規(guī)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可入刑。這一條款也曾在法學界和公共輿論平臺上引起過廣泛的爭論。

  不過,從報道中看,清徐縣的這宗“治安案件”其實與“500次”一點關系也沒有。因為“解釋”針對的是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而清徐個案顯然是作為行政治安案件來處理的,“行政拘留”的處罰結果暗示著其依據來自《治安管理處罰法》,而非刑法。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警方在事實認定上沒問題,那么行政拘留網絡傳謠者是有法可依的。

  從法治視角看,清徐這一個案重點并不在涉案人的微博被點擊了多少次,而首先在于,其微博內容是否真實,其主觀方面是否屬故意制謠、傳謠。網絡并不虛擬,相較傳統媒體,網絡信息傳播更便捷、更迅速、影響面更寬。故意制造、傳播謠言,無論如何不該被縱容、甚至被鼓勵。

  另一方面,遏制網謠也并非都要通過刑事究責來處理。區(qū)分網謠的不同性質和不同危害,分別以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讓制謠、傳謠者承擔相應的責罰,是法治的應有之義,也符合寬嚴相濟的要求。要遏制網謠還必須看到,謙抑性和最后手段性已成為當今刑法最基本的價值理念。作為最后一道防線的刑事處罰,理當在其他手段均不能有效發(fā)揮作用時方可適用。從犯罪預防的角度來看,積極、主動介入的行政執(zhí)法其實有助于避免制謠、傳謠者在違法甚至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法網)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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