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一定要親自管理學校

時間:2013-12-10 15:48   來源:中國青年報

  按照三中全會《決定》的指導思想,在教育領域,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目的,是“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xiàn)實的利益問題,努力為社會提供多樣化服務,更好滿足人民需求。”

  進一步解放生產力和增強活力,同樣也是對教育改革的要求。在我國各級各類教育快速發(fā)展、教育供求關系極大寬松,滿足了“有學上”的基本需求之后,中國教育正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公眾對好的教育、理想的教育的追求日益強烈。

  當前,公眾對教育的不滿,一方面是仍然存在重點學校、擇校熱、流動兒童教育等突出的教育公平問題;與此同時,是千校一面實行單一的應試教育模式,嚴重影響了學生的身體健康和個性發(fā)展。由于無法滿足家長多樣化、選擇性的教育需求,越來越多的家長用腳投票,逃離應試教育,出國求學或自辦教育。

  造成這一現(xiàn)象的主要原因,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高度集權的管理體制,政府獨攬和包辦教育,治理方式的陳舊落后。在高等教育,很大程度上是“教育部辦學”,而中小學基本是“教育局辦學”,“教育家辦學”的理想一直難以落實。教育主管部門集舉辦、管理和評價于一身,導致教育服務的質量不高、標準單一,與社會需求脫節(jié)。

  伴隨知識經濟、全球化、信息化等社會環(huán)境的重大變化,在利益多元化的社會格局中,需要按照以人為本的價值重新定義教育和教育服務,建立新的教育治理結構。這是政府轉型、改善教育公共服務新的邏輯起點。政府治理方式的改革,核心的概念就是通過簡政放權,轉變職能,改善教育公共服務,重建政府、市場、社會、學校的關系。

  在新的教育治理結構中,政府將不再是集舉辦者、管理者、評價者于一身的單一主體,教育治理的主體是包括政府、學校、企業(yè)、社區(qū)、家庭、社會組織、學生等社會各界的多元主體。簡政放權,首先就是政府向社會放權,通過更大程度地開放和下放教育,恢復多元主體舉辦教育的權利。改革開放30多年來,教育在發(fā)展、改革和開放這三個維度上,開放成為最短的短板。民辦教育雖然從無到有,獲得了一定的發(fā)展,但是仍然面臨一些長期難以突破的制度性障礙,難以與公辦學校平等競爭,享受與公辦學校的同等待遇。政府對包括幼兒園在內的各類民辦教育機構設置的門檻過高,從而限制了更多的社會力量和資源進入教育。因而,促進教育對內對外的開放,激發(fā)社會力量參與舉辦教育的積極性,使教育真正成為全社會共同的事,而不只是政府一家的事,仍然是現(xiàn)實的挑戰(zhàn)。

  為什么在政府越來越有錢、教育資源不再短缺的情況下,仍然要強調開放教育?這是因為在現(xiàn)代社會的教育治理結構中,政府的功能主要是保障公平,提供的是保障性的基本教育公共服務;而教育的豐富性、選擇性、高質量等等,則主要通過市場和社會的力量,在多樣化、競爭性的體制中才能真正實現(xiàn)!稕Q定》明確提出簡政放權、大幅度減少審批,管辦評分離、實行購買服務、委托管理、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要求的正是通過放權改革,解放教育生產力、增強學;盍Α

  雖然現(xiàn)代教育已經成為國家主管的事業(yè),但教育在本質上是自下而上的,具有很大的地方性、民間性和私人性,因此必須具有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的制度彈性和靈活性。伴隨著學習化社會的出現(xiàn),自主學習、私塾、學堂、家長自助的“在家上學”和微型學校等小微教育機構、多樣化的教育形式的出現(xiàn),這種包容性和靈活性就更為重要。教育管理應當更大程度地向地方放權、向社會放權、向民間社會和家庭讓渡一些權利。在這一背景下認識《決定》提出的“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具有很大的現(xiàn)實性和針對性。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教育的另一個功能,是通過引入市場競爭的機制和手段,改善政府教育公共服務的提供方式,將缺乏服務意識和績效導向的行政化方式,轉為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培育社會組織,實行委托管理、購買服務,改善公共服務的水平,提高質量和效率。按照“小政府、大社會”的理念,凡是學校、社會組織能夠做的事,原則上都可以交由學校和社會解決;部分政府管理職能(例如對學校的考核評價)和事務性的工作(如教師培訓等)也可以交由專業(yè)化的社會組織來承擔。

  所謂管辦評分離,意味著政府作為公辦教育的舉辦者,并不一定必須親自管理學校。打破千校一面格局的重要舉措之一,是在不改變公辦學校屬性、政府全額提供教育經費的情況下,將學校委托給具有理想和資質的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教育家群體舉辦,從而形成多樣化的辦學模式,實現(xiàn)教育家辦學。這是許多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改革公辦學校品質、提高學;盍Φ幕窘涷。

  我國的一個特色,是在教育市場上出現(xiàn)了一大批具有很強的師資和教育能力的培訓機構,如果能夠通過委托管理允許它們舉辦全日制普通學校,對于改造薄弱學校,增加教育的豐富性、選擇性,顯然是一條行之有效的捷徑。不妨從試點開始,探索這一新路。

  多元社會主體參與教育治理,不僅指向社會放權、更大程度地開放教育,還有另外兩個層面。一是落實公眾在教育決策中的參與權,促進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二是落實公眾對于教育的監(jiān)督和評價權,形成獨立于政府之外的有效的教育監(jiān)督和評價,改變政府“自說自話”的狀態(tài)。這需要更大程度的教育信息公開,需要建立包括聽證會、專業(yè)化咨詢、第三方評價、對政府的質詢和行政問責等一系列新的制度。(楊東平)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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