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執(zhí)罰”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時間:2013-02-06 17:00   來源:檢察日報

  上海某公司武漢分部老總舒雙友,深感農民工兄弟過年返鄉(xiāng)太辛苦,2月2日上午,特派公司職員彭勇駕車,送6位農民工返回黃梅縣老家。不料,途中被黃岡市團風縣運管所工作人員以“涉嫌非法營運”為由,要求繳納3000元罰款才能放行。當晚,彭勇被迫借錢湊足1500元才脫身(2月5日《武漢晨報》)。

  道路運輸條例指出,非法營運是指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行為。因此,非法營運就是要有金錢交易和牟利為目的。公司老總派本單位的職員,用自己的車送員工回家過年,未收員工一分錢,“非法營運”談何成立?盡管彭勇在車上立了一個“出租”字樣,但這完全可以說清楚,而團風縣運管所并不詢問6位農民工,違背“孤證不立”的規(guī)則,執(zhí)意要對彭勇處罰,如此一意孤行的態(tài)度,著實令人費解。

  除了將執(zhí)法變成“執(zhí)罰”以外,我們的確很難找到其他原因來解釋這種行為。而能佐證這種“執(zhí)罰”思維的還有:其一,運管部門的執(zhí)法人員,先對彭勇作出3萬元的書面處罰決定,事后又依據其申請酌減為罰款1500元,罰款也可以討價還價,再次證明罰款才是主要目的;其二,執(zhí)法機關作出的罰款決定,是要由當事人向財政專用賬戶交納,但是,運管所的執(zhí)法人員卻直接向彭勇收取1500元現金,違反了我國行政罰款“收支兩條線”的規(guī)定,如此迫不及待,他們不是以“執(zhí)罰”為目的,還是什么呢?

  “執(zhí)罰思維”任何時候都有,尤其年關臨近更甚。2007年年關,廣東省南海一家公司用大巴免費運送員工返鄉(xiāng)被路政部門查罰;2011年年關,河北省保定雄縣一高姓老板主動開車送在自己廠里打工的一對夫婦到某市火車站乘火車回家,被罰款1萬元;前不久,安徽阜陽劉杰從常州帶4名工友開車回老家時,在南京江寧上坊附近被運管所稽查人員攔住,稱其為“非法營運”,要對其進行罰款。類似事件屢屢上演,蓋因執(zhí)法的權力并沒有被“關進制度的籠子”;便是有些權力貌似關進了“籠子”,所謂的“籠子”也是紙糊的,難以阻攔權力猛獸,或者干脆籠子的鑰匙直接掌握在權力自己手中。

  舉例來說,執(zhí)法部門可以動輒對公民處以萬計的罰款,理論上公民對處罰不服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但囿于時間、精力、金錢等因素,公民較少能提起訴訟。為何當初執(zhí)法部門要對公民進行大額處罰時就不需要申請法院批準,由法院對兩方進行聽證后再裁決呢?再比如,每到年關,我們經常只見“執(zhí)罰”的身影,卻不見相關部門對執(zhí)法本身進行檢查的身影。

  如何避免執(zhí)法變成“執(zhí)罰”?這需要為這種權力打造一個結實的制度的籠子。立法部門針對“執(zhí)罰”頻現的現象,應召開立法聽證會,多聽取民眾的意見,多吸納民眾參與立法過程,及時公布立法信息,讓制度的籠子由公民來親自量身定做。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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