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無責免賠” 先看對投保人提示和說明沒有

2013-03-19 10:55     來源:成都日報     編輯:范樂

  車子停在路邊,乘車人一開車門,后面正常行駛的貨車就與之剮擦。對于這個損失,保險公司居然以“駕駛人無過錯”而拒絕理賠。近日,高新法院審理了一起頗受市民關注的車險“無責免賠”條款案件,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無效,全額賠款。法院提醒,遇到保險公司以“無責免賠”為由拒絕理賠時,車友們一定不要被忽悠,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責任免除條款在保險人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后,才能對投保人產生法律效力,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012年4月30日10時10分許,市民周某駕駛李某的小型轎車由丹棱方向往夾江方向行駛,車主李某乘車同行,途中周某將車停放于路邊,李某在開啟車輛左后門時未注意觀察,與后方正常行駛而來的中型普通貨車掛擦,造成李某轎車受損。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負全部責任,兩車駕駛員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李某向其投保的安盟保險公司報險,并將車輛交付修理廠進行維修,李某在支付了修理費3750元后,被保險公司拒賠,保險公司表示,根據(jù)合同的相關條款約定,該次事故不在賠付范圍內。隨后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安盟保險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3750元。

  在法庭上,安盟保險公司答辯認為,事故發(fā)生時李某是車上乘坐人員,而非駕駛人員。按照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系根據(jù)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案涉事故發(fā)生時,投保車輛的駕駛人為案外人周某,其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因此不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高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該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案件的爭議焦點是保險公司主張的“無責免賠”的條款是否對原告李某產生法律約束力。對此,根據(jù)《法國安盟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行業(yè)基本條款》的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駕駛人周某作為李某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了碰撞,造成保險車輛受損,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雙方約定“保險車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人根據(jù)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駕駛人周某不負責任,因而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所主張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責任的“無責免賠”實質上屬于責任免除條款!盁o責免賠”只是保險公司對現(xiàn)有條款的一種引申和推斷,合同中并未明確表述如果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不負責任,則保險人不承擔責任。同時,相關條款未以字體加粗、加黑等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方式進行提示,保險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就該條款的內容在訂立合同時,對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因此,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責任免除條款在保險人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后,才能對保險合同對方當事人即投保人產生法律效力,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由此,高新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中航安盟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保險賠付金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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